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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货招拍挂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单向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则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的风控管理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质审核

第四条 会员参与招拍挂交易前须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格审核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参与相关商品的现货招拍挂交易。

第五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从事经营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的所在行业及附属行业;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五)企业注册资本或非法人组织中合伙人出资或出资人出资达到或超过交易中心规定金额(具体根据商品调整);

(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交易中心信用挂牌资格,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根据相应商品决定);

(二)三年之内不存在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列为异常,或者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名单;

(三)企业注册资本或经营管理的资本达到交易中心规定金额(具体根据商品调整);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招拍挂交易系统参与交易,应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履约保证

第八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参与现货招拍挂交易时,须根据交易中心规定在指定交易资金账户中存有足额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九条 电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生成后,交易中心冻结相应账户内的履约订金,交易完成后释放订金。

第十条 会员在交收阶段,如出现市场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会员双方提高相应履约订金。

第四章 订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于单个商品实行最小订货量管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在官网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当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某一会员在某商品的订货量不能超过其全年该商品的总产量或总销量,否则交易中心有权采取限制订货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某一会员一年的贸易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

风险警示制度不构成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交易中心在遇重大事件发生,有影响当日价格巨幅波动的可能性时,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通过交易中心官网或其他公开媒体,履行交易风险警示义务。

第六章 报价区间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使现货招拍挂报价充分反映客观供求,与现货贸易价格水平相当,同时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中心围绕现货价格对各商品设置有效报价区间,并根据现货价格波动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以各现货商品上市时的公告为准,如有进一步调整则由交易中心在官网另行公告。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