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购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交易中心组织会员进行现货挂牌交易、交收、结算、风控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现货挂牌交收、结算、风控及纠纷处理参照《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交易中心制定并经交易中心官网等途径公布、施行的有关制度、规范、指南、行为准则、规则、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遵照《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管理制度(试行)》执行。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二章 挂牌商品及合同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拟挂牌交易商品:柴油、汽油、纯苯、混合二甲苯、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煤油、燃料油、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甲醇、沥青、橡胶等其他石油化工类商品(具体商品上市时间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挂牌商品的【商品、挂牌单价、挂牌量、计量方式、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收日期】等挂牌要素由挂牌方根据所挂牌商品属性填写,并保证所填写属性真实有效。交易中心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挂牌要素。
第五条 购销合同是指会员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订立的挂牌商品电子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统。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购销合同进行编码管理。
第七条 交易中心有权编制并调整《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购销合同》供会员使用,具体内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八条 购销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自成交之时起生效。购销合同自生效后不可撤销。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购销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章 交易及交易管理
第十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会员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对挂牌商品进行报价、成交的民事法律行为。交易中心向会员提供专用交易通道,会员根据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卖方或买方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将包含商品、挂牌单价、挂牌量、最小起摘量、交收日期、交货地点等信息的商品挂牌销售或购买,买方或卖方会员在挂牌销售或购买信息中选择所要购买或销售的商品进行买入或卖出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 现货挂牌交易分为现货卖方挂牌交易与现货买方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卖方挂牌交易,可分为仓单挂牌、订金挂牌和信用挂牌。买方挂牌交易,可分为订金挂牌和信用挂牌。
仓单挂牌是指卖方会员以交易中心认可的仓单作为风险抵押的一种挂牌方式。
订金挂牌是指会员在交易中心专门结算账户中存入用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资金的一种挂牌方式。
信用挂牌是指交易中心认可的会员无需提供履约担保的一种挂牌方式。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买卖指令配对成交;未成交的交易指令,当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会员在挂牌商品范围内,开展挂牌交易。若超出该交易系统商品范围的挂牌,卖方或买方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易中心批准并完成系统设置后可挂牌。
第十六条 会员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订金,作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
履约订金标准具体以交易中心相关商品公告为准。
履约订金=合同总额×订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会员在参与现货挂牌交易过程中,需要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手续费。收费标准具体以交易中心相关商品公告为准。
交易手续费=合同总额×交易手续费率。
交收手续费=合同总额×交收手续费率。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为确保会员履约,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的挂/摘牌订货量进行限制;
(二)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
(三)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订金;
(四)交易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09:00—11:30、13:30—16:00,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认为必须控制风险或遇不可抗力事件时,有权决定暂停交易或调整交易时间。
交易中心对在非交易时间发生的交易或因不可抗力或交易系统的障碍导致非正常运行期间的交易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官网和短信等方式,按照本规则要求发布交易中心各类公告和通知文件,并向会员提供交易中心行情及有关的行业综合信息。交易中心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商品: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购销合同交易和交收的标的物商品;
(二)挂牌单价:买卖双方挂牌销售或采购的商品标的含税单价;
(三)挂牌量:卖方挂牌销售数量或买方挂牌采购数量;
(四)最小起摘量:买方可买入的最小量或卖方可卖出的最小量;
(五)交收日期:某个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付款、交货的最后日期;
(六)交货地点:某个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传真、信函、交易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交易中心官网公告和通知均为交易中心向会员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交易中心公开发布的信息均视为向会员的有效送达。
第五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对其名下的交易账户在交易中心成交的购销合同负有如约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购销合同》或《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约定义务的行为。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一)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最后时间,买方会员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划转到卖方会员指定账户(线下结算)或其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线上结算);
(二)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卖方会员未能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的;
(三)卖方会员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会员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卖方会员所交付货物的厂家、交货地点与其挂牌不符的;
(五)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到买方会员指定地点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具体违约处理方式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会员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如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项争议的,则相关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由交易中心官网另行公布)提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自行修改制定本规则及其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