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现货招拍挂交易交收业务中现货交收行为,确保现货交收业务安全、顺利运行,维护现货交收业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挂牌交易规则(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单向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则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现货挂牌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收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交收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交易中心、会员、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等相关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现货招拍挂交收是指会员按照电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约定,卖方交付货物及规定的相关票据或证明给买方并收取货款,买方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给卖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 术语解释
第五条 现货招拍挂交收价(以下简称“交收价”)是指买卖双方达成的成交价。
第六条 交收仓库:为会员提供交收货物仓储及依规为会员办理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场所。仓库分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和非指定交收仓库。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依规由交易中心认证,并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可为会员提供仓储服务及办理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场所。
非指定交收仓库:经买卖双方认可的可为会员提供仓储服务及办理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场所。
第八条 仓单:是指定交收仓库出具,经交易中心仓单管理系统审核并生成,表明交收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其对应的交收货物应已存放在指定交收仓库。
第九条 交易日:指交易中心指定的可进行交易的日期。
第十条 现货招拍挂交收日期(以下简称“交收日”):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
第十一条 溢短款:实际交收货物与购销合同约定交收货物之间由于数量差而产生的货款差额。
第十二条 实际货款:实际货款=合同货款±溢短款。
第十三条 现货招拍挂履约订金(以下简称“订金”):会员在现货招拍挂业务中为履行交收义务而被冻结或支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检验费:依规为确定交收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指标由交易中心指定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交收管理
第十五条 购销合同规定的交收日,会员必须严格按照其所订立成交购销合同的约定完成货物交收。不按规定时间履行交收义务的,构成违约。违约会员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处理办法可按照购销合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和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执行。
第十六条 现货交收实行订金线上、线下结算。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采用以下2种交收方式:
第一种:线下结算、线下交收:
(一)在会员申请交收后(交易系统中买方或卖方下单操作后)在购销合同规定时间内买方将全部货款划转到卖方。
(二)卖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已到账的通知后将商品货权转移给买方,随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邮寄到买方指定地址。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交易交收完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自动释放双方订金。
第二种:线上结算、线下交收:
(一)购销合同生成后,买方订金自动转化成货款,买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结算银行所提供的资金划转通道补足剩余货款,交易系统冻结所采购商品全额货款。
(二)卖方在购销合同约定时间内,将所销售商品货权转移至买方名下,或将所销售商品运输至买方指定仓库。
(三)买方在收到卖方商品货权或仓库确认到货通知后,于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点击确认验货,交易系统收到买方确认指令后将80%货款转到卖方交易资金账户。交易系统自动释放卖方订金。
(四)卖方在收到买方收货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买方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邮寄至买方指定地址,并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开票。
(五)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验票,交易系统收到确认验票指令后,将剩余20%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 其他交收方式交易中心另行公告,具体流程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第五章 争议与违约
第十九条 现货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请求交易中心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由交易中心官网另行公布)提请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购销合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会员入市交易协议》《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约定的义务的行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最后时间,买方会员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划转到卖方会员指定账户(线下结算)或其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线上结算);
(二)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时间,卖方会员未能按购销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
(三)卖方会员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会员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购销合同要求的;
(四)卖方会员所交付货物的厂家、交货地点等与其购销合同约定不符合的;
(五)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凭证并寄送到买方会员指定地址;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办法:
(一)出现交收违约时,交易中心将冻结相关会员的订金、货款或者仓单,限制相关会员办理出金:
1.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全部货款至卖方指定账户(线下结算)或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线上结算),交易中心有权将买方冻结的订金支付给卖方;
2.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货权交予买方的,交易中心有权将卖方冻结的订金支付给买方;
3.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并寄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买方指定地点,交易中心扣留全部货款的20%,直至卖方提交发票。
4.卖方货物质量达不到要求或者交货地点不符,买方可要求退货或者置换另一批货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交易中心将违约处理结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会员。交易中心发出的电子邮件进入会员指定的电子邮箱且未被系统退回时视为送达并生效。会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电子邮件2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处理结果。
(三)交易中心未收到异议的,按以下处理:
对于交收违约的会员,交易中心将违约处理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资金的划拨:自交易中心发出电子邮件进入会员指定的电子邮箱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部分或全部订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买卖双方违约的,自交易中心发出电子邮件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双方各自订金的50%作为违约罚金划入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账户,交易中心将双方剩余50%的订金退回双方各自交易资金账户。如账户中可用资金不足,该会员须履行补足亏损金额的义务。否则,交易中心将按交易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追索。
(四)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会员按上述规定提交的违约处理异议电子邮件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会员进行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维持原有违约处理结果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约处理和划拨资金。
(五)完成所有违约处理工作后,交易中心将释放相关会员按上述规定被冻结的订金及货款的余额等,同时取消出金限制。
(六)交易中心在交收过程中收取的交收手续费,不因违约而退还。
(七)如违约方在经过上述违约处理后,仍对交易中心的违约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起仲裁方式进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