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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单向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10-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大宗商品现货贸易购销平台的作用,有效促进大宗商品交易的规范、有序流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障现货单向竞价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交易中心组织会员进行现货单向竞价交易、交收、结算、风控及纠纷处理的基本准则。

现货单向竞价交收、结算、风控及纠纷处理参照《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交易中心已制定并经交易中心官网等途径公布、施行的有关制度、规范、指南、行为准则、规则、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现货单向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单向竞价交易”)业务参与主体的一切行为。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四条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竞价发起方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通过交易中心现货单向竞价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竞价交易系统”),预先公布商品质量、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等单向竞价标的信息后公开买卖,由符合资格的竞价参与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自主报价的单向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标的”是指单向竞价发起方拟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购销的现货商品或经交易中心批准、公告的其他标的物。

第五条 竞价交易分为类拍卖交易(以下简称“类拍卖”)与类招标交易(以下简称“类招标”),以及交易中心适时通过官网公布的其他竞价交易方式。

第六条 类拍卖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会员作为发起方(以下简称“卖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起拍价、报价方式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名称、质量标准、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交收地点等),由买方会员(以下简称“买方”)作为竞价方在起拍价以上报价,在设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交易原则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电子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类拍卖包括升价拍和询价拍,以及交易中心适时公告的其他类拍卖交易方式。

升价拍是指卖方作为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起拍价及其他交易条件,由买方在起拍价以上报价(“公开增价”或“自由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时间优先”原则,以买方最高报价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询价拍是指卖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向买方发出邀约,并预设起拍价与最低限价(以下简称“底价”),邀约中明确拍卖数量。买方出价低于底价的,为无效出价。最终竞价交易系统从最高出价对应数量开始累计,累计数量达到邀约总量停止取价,最低取价即该竞拍订单的定价,订金以此定价为依据收取;如果所有有效出价数量累计不足邀约总量,则最低有效出价即该批次订单的定价,订金以此价格为依据收取。价格确定后,竞价交易系统再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数量优先;价格相同且数量相同的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为参与竞拍的买方分配订单量,并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底价”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交易系统中标明的保留价。底价由发起方决定是否对外公布。

第七条 类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类招标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信息(商品名称、质量标准、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日期、交收地点等),参与方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类招标包括采购类招标交易和销售类招标交易,及交易中心适时公告的其他类招标交易方式。

采购类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作为类招标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的最高限价(以下简称“底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卖方在底价以下报价,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销售类招标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卖方作为类招标发起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单向竞价标的的最低限价(以下简称“底价”)及其他交易条件,买方在底价以上报价,按照“价格优先;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成交,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增加、修订具体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增加、修订的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以交易中心公告的形式适时修订、发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九条 会员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权限后,方可参与交易中心单向竞价交易。

第十条 竞价交易系统中参与交易主体对其在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信息申报和发布

第十一条 竞价发起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单向竞价交易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由交易中心对外发布竞价信息。

第十二条 竞价发起方应对其提供单向竞价标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并按规定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单向竞价标的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竞价发起方提供的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在对外正式公布交易资料前,竞价发起方可以在交易中心工作时间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对拟交易资料提出修改;正式公布后,不得提出修改。在交易过程或交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信息有误,属于提供信息错误,由提供方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对外公布有关单向竞价标的的详细交易资料,包括商品信息、交易时间、竞价方式、服务费、履约订金、价格梯度等。具体单向竞价标的交易资料以交易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履约订金”是指参与单向竞价交易行为的双方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购销合同履行的资金。

“价格梯度”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交易系统中设定加价的最小间隔价差。加价的幅度必须是价格梯度的整数倍。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 单向竞价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6:00。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调整交易时间,并提前在交易中心官网中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单向竞价交易实行限时制。即在规定的时间内,若无竞价方对单向竞价标的提出新的单向竞价申报,则按相应成交规则成交,具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升价拍以最高竞买价(需不低于底价)、询价拍以最低有效竞买价(需不低于底价)、采购类招标以最低竞卖价(需不高于底价)、销售类招标以最高竞买价(需不低于底价)等。若单向竞价全程无竞价方参与或参与单向竞价的价格未符合竞价发起方的要求,报价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在参与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需要向交易中心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包括单向竞价交易手续费与交易场次费。

交易手续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场次费是由交易中心向竞价发起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第十九条 单向竞价交易采取履约订金制度,交易参与者需根据规定的比例缴纳履约订金。具体履约订金缴纳比例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交易中心可取消会员参与单向竞价交易资格:

(一)涉嫌重大违规,交易中心正在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中心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违反本规则及其细则、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或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单向竞价标的由交易中心另行发布公告。交易中心有权针对特定类型和/或规格的现货商品采取限制交易和/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单向竞价交易的会员输入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登录竞价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单向竞价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

凡是通过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的交易都视为会员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 竞价方应在单向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阅读单向竞价标的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履约订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一旦报价成功,不能撤单。

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参与单向竞价交易时,履约订金自动冻结。单向竞价交易结束后,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第二十五条 单向竞价交易发起报价的有效期截至单向竞价发起方设定的单向竞价交易结束时间。单向竞价交易结束时当日所有单向竞价发起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单向竞价交易成交后,竞价交易系统自动生成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购销合同生效后不可撤销。除另有规定外,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规则和/或交易办法(包括交易中心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规定)均应作为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与交易有关的各方具有约束力,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账户在交易中心成交的购销合同负有如约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为保证成交的购销合同的履行,维护守约方的利益,交易中心向会员收取一定比例履约订金,一旦会员在单向竞价交易以及交收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该履约订金全部或部分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二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根据其选择的单向竞价商品并根据竞价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单向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标准、数量、起拍价、底价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如单向竞价发起方提供不实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或者出现以上违规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和/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中止、终止单向竞价交易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单向竞价交易违规:

(一)会员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二)会员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

(三)会员在单向竞价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现货交易的规定;

(四)竞价发起方参与该单向竞价标的的竞价或委托他人代竞价发起方进行单向竞价申报。

(五)竞价方阻挠其他竞价方发起单向竞价申报或与其他竞价方串通、恶意压价等,损害他人利益。

(六)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构成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违约是指会员违反《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购销合同》或《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易会员入市协议》及交易中心交易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前述约定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一)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最后时间,买方会员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划转到卖方会员指定账户(线下结算)或其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线上结算);

(二)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卖方会员未能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的;

(三)卖方会员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卖方会员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卖方会员所交付货物的厂家、交货地点与其竞价信息不符的;

(五)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到买方会员指定地点的;

(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二条 构成交收违约的,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履约订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具体违约处理方式详见《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现货招拍挂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会员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交易中心调解。

如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项争议的,则相关方有权向仲裁机构(由交易中心官网另行公布)提请仲裁。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上予以公布、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自行修改制定本规则及其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